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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725 环罚决字〔2024〕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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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确山县三里河北泉路路北的...

  

豫 1725 环罚决字〔2024〕42 号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确山县三里河北泉路路北的确山县建功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等五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日向确山县建功加油站送达了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确山县建功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等五项指标的检测报告。(编号:

  1、密闭性测量值(pa)463、435、410、390、368。标准压力限值:481(pa)。结论:不达标。

  2、8号加油枪气液比值为1.42。(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值为1.0--1.2)。结论:不达标。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亮证照片;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山县建功油站的营业执照;排污登记、法人高建功、现场负责人赵方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5环责改字〔2024〕42号),责令你单位修复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4年9月10日确山县建功加油站对油气回收装置修复后并委托河南大安检测公司对加油站密闭性、气液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4年9月25日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5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出了由于经营困难减轻处罚的申请,该加油站站已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积极整改,(8号抢已现场更换,Kaiyun申请不再进行处罚)。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Kaiyun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38000,代入公式:38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5 )²+ ( 1²+ 1²+ 1²+ 1²+ 1²) / ( 5²x 5 ) ] x 50%;,该加油站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最终裁量金额:38000元。

  2024年10月30日经现场复核: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7月2日已更换新的加油枪头并修复油气回收装置,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你单位主动积极落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该企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建议给予该公司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最终罚款金额为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38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减少7600元),减免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零捌元整(¥30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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